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2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宗
伍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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