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海安宮
法定代理人 曾志耀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蔡明憲
蔡陳慶華
蔡明峰
蔡幸娟
蔡佳璋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憲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