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丁南
王金益
王道川
王燦輝
王天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金川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
95,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