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41號
TNDV,109,訴,1841,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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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 告 陳信宇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 告 戚成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109年度易字第38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附民
字第162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先後 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被告以 「Seven Sam」為帳號名稱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設 立之網頁(下稱系爭網頁),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茲因被告以前揭方式,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行為 ,各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 25萬元;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 定,請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未限制閱讀權限 方式,公開發文(非以圖片方式刊登)刊登於系爭網頁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1.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2.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未限制閱讀權 限方式,公開發文(非以圖片方式刊登)刊登於系爭網頁。二、被告抗辯:伊雖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為如附表一編 號1、2所示行為,惟未指名道姓;伊認識之府城理事長至少 6位,筆名為墨宇者至少10位,原告乃自己對號入座。再伊 指摘之事項均為事實,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又原告亦曾於 臉書上,指摘伊為不良廠商及影射伊侵害原告之智慧財產權 ;另在網路上撻伐原告之人不勝枚舉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基於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先後於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系爭網頁,分 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事實 ,為被告所否認,而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1.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利 用網際網路連線至系爭網頁,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行為之事實,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依民法第 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此外,復有印有被告為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張貼之文字、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2所 示行為張貼之文字及「連結」、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 示標題及內容之資料各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367頁 至第399頁),原告前揭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2.觀諸被告因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為如附表一編 號1、2所示行為,涉犯誹謗罪之刑事案件,為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審判長訊問時,陳稱:「 〔問:提示起訴狀附表編號一部分(按:即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行為),有何意見?答:〕我承認有公然侮辱」、「〔 問:你一開始就說『細數墨予十大罪狀(按:應係『細數墨 宇十四罪狀懶人包』之誤)?答:〕這是他對我們所做惡形 惡狀的事情」、「(問:為何稱呼乙○○為『墨宇』?答:) 因為他稱自己為『墨宇』,另一個外號是『墨魚』。維基百科 可以查到,網友有幾十份講乙○○為『墨宇』、『墨魚』」,此 經本院調取臺南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刑事案件卷 宗核閱無訛(參見臺南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刑事 案件卷宗卷二第125頁、卷一第207頁),足見被告於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行為, 其指述之對象確係原告無疑。被告抗辯:伊雖於如附表一 編號1、2所示時間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行為,惟未指名 道姓;伊認識之府城理事長至少6位,筆名為墨宇者至少1 0位,原告乃自己對號入座等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
  3.被告雖抗辯其指摘之事項均為事實,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 實其說,被告上開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
  4.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 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 判決參照)。查,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 ,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系爭網頁,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行為,已如前述;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 張貼文字之內容,乃稱呼原告為垃圾府城理事長,並指摘



原告找人鬧事;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行為張貼之 「連結」,連結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標題及內容 ,則分別指摘原告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指摘之情 事,在客觀上顯然均足以貶損社會上對於原告之評價,揆 之前揭說明,應均屬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侵害。被告抗辯: 並未妨害原告之名譽等語,自不足採。
  5.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張貼文字之內容;所為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行為張貼之「連結」,連結之如附二 編號1至編號8所示標題及內容,在客觀上顯然均足以貶損 社會上對於原告之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一般人所 知;被告為69年6月16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影本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353頁); 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為年屆38歲之成年人,自 無不知之理,然被告竟仍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日期, 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行為,其有妨害原告名譽權之故 意甚明。
  6.被告業因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為如附表編號1 、2所示行為,經臺南高分院於111年8月30日以109年度上 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 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109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參見本院卷第307頁至第324頁),益認被告前揭行為, 乃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7.綜上所述諸情參互以析,足見原告主張被告基於侵害原告 名譽權之故意,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利用 網際網路連線至系爭網頁,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堪信為實在;被告上開辯解 ,均無足取。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 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憲法 法院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基於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系爭網頁,分別為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乃因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 其因此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至原告是否曾於臉書上,指摘 被告為不良廠商及影射被告侵害原告之智慧財產權?僅涉及 原告是否亦有侵害被告名譽權之行為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之問題,尚不足據為免除被告因前揭行為所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正當理由。另外,縱令網際網路上撻伐原 告之人不勝枚舉,被告亦不得據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或免除 其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正當理由。次查,原告另雖 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 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未限制閱讀權限方式, 公開發文(非以圖片方式刊登)刊登於系爭網頁,惟因民法 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適當處分」,並不包括法院以判 決命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 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未限制閱讀權限方式,公開發文(非 以圖片方式刊登)刊登於系爭網頁,自屬無據。 ㈣次按,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權受侵害,將使被害人 感覺不悅而精神上受有痛苦,乃屬必然。本件被告基於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利 用網際網路連線至系爭網頁,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足使原告感覺不悅而精神上受 有痛苦。再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 人雖應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 是否重大,被害者及加害者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資力) 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為碩士畢業,每月收入為4至5萬元、被告為 大專院校畢業,每月收入為3萬5,000元,分別已據兩造於本 院言詞辯論時陳述在卷;又兩造名下均無不動產,此有兩造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佐(參見 本院卷第27頁至第49頁)。本院斟酌兩造之教育程度、經濟 狀況及被告前揭行為,致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情形 ,認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行為,各請求被告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25萬元,尚屬過高,應分別核減為2萬、8萬元為 適當。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 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應為之前揭損害賠償給付 ,並無確定期限,且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請 求,惟被告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於109年4月30 日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之送達,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卷宗第1 3頁),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1日起,負遲延責任。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應為之給付,另給付自109年5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正當。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09年5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本於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件 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未限制閱讀權限方式,公開發文(非以 圖片方式刊登)刊登於系爭網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乃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 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 裁判,併此敘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一
編號 時 間 行 為 1 108年6月10日下午9時43分(按:即108年6月11日下午3時43分許之前18小時) 張貼「垃圾府城理事長又找小弟來砸場」等語 2 108年6月10日下午9時43分至10時43分之間(按:即108年6月11日下午3時43分許之前18小時至17小時之間) 張貼「十大罪狀」等語及谷歌雲端硬碟(Google Drive)之「連結」5次(按:上開「連結」,可將螢幕畫面連結至標題為「細數墨宇十四罪狀懶人包」之畫面,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標題及內容)




附表二:
編號 標題及內容 指摘之情事 備註 1 標題 罪狀四 各種謊言,包含講好的價格卻沒有 指摘原告慣於說謊,為人虛偽且奸險 參見本院卷第379頁 內容 受害人 府城少女企劃/製作團隊 代表事件 南榮科大代講學期費/一開始講好 不管賣得好或壞都會分帳,但最後 1.記帳模糊不給查 2.早在合約及平日中設下陷阱,為人陰險(例:一定要現金交易、硬要打電話) 2 標題 罪狀六 向團對公佈假的專案,浪費團隊時間 指摘原告慣於說謊、欺騙 參見本院卷第383頁 內容 受害人 府城少女企劃/製作團隊 某遙控車結社 代表事件 包含馬沙溝500萬的動漫活動案 烏山頭生態園區規劃案 耐斯百貨活動案 大費周章後才發現甚麼都沒有。 3 標題 罪狀八 到處利用團隊資源圈贊助 指摘原告欺騙他人投資 參見本院卷第387頁 內容 受害人 府城少女企劃/製作團隊 代表事件 利用團隊的各種資源當作名目, 騙取許多人給自己投資 事實上手上根本沒東西 最後麻煩的是團隊 4 標題 罪狀九 利用團隊師資勸騙不知人士上課 錢自己收 指摘原告以不實之團隊師資欺騙他人上課,並收取費用 參見本院卷第389頁 內容 受害人 府城少女企劃/製作團隊 某遙控車結社 代表事件 先說自己多厲害、件事多廣、多會教 騙取不懂的人付學費或是專聘 再設法巧妙的騙團隊去執行 錢自己收,團隊如不教 受害人便是付錢的學生 5 標題 罪狀十 不斷向團隊及不知人士散佈 有利于自己的不實資訊 指摘原告對於散佈不實之資訊,並抹黑他人 參見本院卷第391頁 內容 受害人 府城少女企劃/製作團隊 某影像協會 代表事件 刻意向外抹黑導致林○倫與九○喵 撕破臉、向團隊發布自己的人脈資訊 實際上都是假的 6 標題 罪狀十一 只有假資料的空殼理事長 指摘原告以虛偽之資料成立臺南市府城文創發展協會 參見本院卷第393頁 內容 受害人 台南市府城文創發展協會眾理事、監事 代表事件 當上一個沒開過會議、沒辦過活動 大多數人都是硬湊、沒幾個做事理事 資料全都是假的,的空殼協會理事長 還志得意滿,架子超高。 實際上這協會的人手都是團隊幫他找的 幫他創的,完全不懂得感恩 還想盡辦法要將團隊的人踢出協會。 7 標題 罪狀十三 謊報專案金額及抽成金額 指摘原告謊報專案金額及抽成金額 參見本院卷第397頁 內容 受害人 府城少女企劃/製作團隊 代表事件 包含代課費、西拉雅及其餘案件 事前事後總是有很多理由 以致交付金額不一樣 8 標題 罪狀十四 將團隊的努力用來自己居功 指摘原告自私自利,並損害夥伴之名譽及利益 參見本院卷第399頁 內容 受害人 府城少女企劃/製作團隊 代表事件 以上論點已證明這位仁兄是 團隊抬轎抬上去的 當然不否認他對自己的IP付出 但將團隊割除,自己居功 這樣自私自利的行為 已讓曾經幫他的夥伴造成名利上的損傷 引起大家對此人的不滿及憤怒。

附件
道歉啟事 本人甲○○不應未經求證,隨即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謠言及毀謗並以不雅字眼辱罵乙○○,在此向乙○○公開道歉 道歉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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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