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49號
TNDV,108,訴,1949,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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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9號
原 告 楊炎炉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峯 律師
許依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被 告 陳水木
訴訟代理人 陳家斌
被 告 陳榮宗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柯漢威 律師
被 告 陳克明
陳慧美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被 告 陳明旺
蕭林
林朝
柯盆
柯淑
林春香
林萬億
林春月
林春滿

林春蓮
佳宜

施素枝
施昭明
素燕
林沛紳(原名林萬志)

林春蘭
林秉嶔
施信源
施信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楊萬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信璋
王文文
被 告 林邱碧

陳修
陳國玄
張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提出訴外人鄭𧶐之繼承系統表記載鄭𧶐之三女為訴外人賴桂,惟依原告提出之日治時期戶籍資料所載,賴桂之稱謂為四女而非三女,則鄭𧶐之三女究為何人?鄭𧶐之三女有無繼承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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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