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79號
TNDV,108,訴,1379,20221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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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9號
原 告 蔡智惠蔡典佑蔡寶吉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陳文周

陳文乾
陳文禎
陳能宮
陳國泰
訴訟代理人 周起祥律師
陳良圖
被 告 陳尊賢


陳榮吉
陳玉蘭
陳秀春

趙美珠
陳森鴻
陳怡如
陳怡君
陳淑貞即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雲即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月即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漢國即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宏即陳李春承受訴訟人

莊士蓬
莊英超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群
被 告 郭鵬即莊英田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莊翔媛即莊英田之承受訴訟人

莊蕙菱即莊英田之承受訴訟人

莊翊即莊英田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慧
吳俊輝
吳俊昇
吳賢
吳賢立
吳美玉
王淑華即王清風之承受訴訟人

王品蓁即王清風之承受訴訟人

王寶龍即王清風之承受訴訟人

清山即王清風之承受訴訟人


王忠文
陳王淑卿
王淑雲
王淑真
王蓮枝
王東成
王東三
王春
王江順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榮

被 告 吳進德
吳進發
陳景宏(兼陳景良陳益周張晶瑩律師即陳華宗
遺產管理人承當訴訟人)

黃心妤
王吳金
周慶順律師(即王忠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二:分割方案編號E部分應更正為本裁定後附之附表二:分割方案編號E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二:分割方案
編號E (113.59平方公尺) 陳文乾 應有部分9分之1 陳文周 應有部分9分之4 陳文禎 應有部分9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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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