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棕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1年度執字第9410號、執聲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詹棕源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棕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 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