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簡雪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簡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簡雪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除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 應更正為「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外,餘詳如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