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晏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罰執字第723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49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晏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晏慈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受刑人林晏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 表」,其中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10年2月9日」、 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11年10月21日」、「是否為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位應刪除),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 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罰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 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為 聲請為正當,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