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18號
TNDM,111,聲,2018,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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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RISUTHAM APHICHAT中文姓名阿平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RISUTHAM APHICHAT阿平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RISUTHAM APHICHAT阿平財)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3年8月12日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 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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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