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186號
TNDM,111,簡上,186,202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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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玉雄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1 年10月25日111 年度簡上字第186 號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12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而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 及第2 章除第361 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對於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者, 因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3 章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並不在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所定準用之範圍,即不得對 簡易案件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次按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上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蔡玉雄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1248號案件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於111 年7 月11日以111 年度簡字第17 4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11 年10月25日以111 年度簡上字第18 6 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蔡玉雄施用第二 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 元折算壹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案於本院 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確定,被告已不得 再行上訴,其於111 年11月18日再行具狀就本院111 年度簡 上字第186 號判決提起上訴,顯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 訴,自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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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