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BRERA ALLAN AGUINALDO(中文姓名:亞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營偵字第2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ABRERA ALLAN AGUINALDO(亞倫)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CABRERA ALLAN AGUINALDO(亞倫)所為,係犯刑法 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場所,公然 裸露其生殖器官並以手自慰為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 之不舒適感,妨害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並 考量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非惡劣,且裸露性器官 之時間非長,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營偵字第2157號
被 告 甲○○ ○○○ ○○○○ (菲律賓籍) 男 40歲(民國71【西元1982】 年11月1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 ○區○○路000號A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 ○○○ ○○○○ (中文姓名:亞倫)明知臺南市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營門市」店內,係不特定第三 人得自由出入之公開場所,竟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 111年8月10日20時24分許,在前開超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方 ,褪去其內外褲後公然以手自行來回套弄生殖器以進行自慰 ,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嗣因店內其他顧客AC000-H111178 (年籍詳卷)訴警處理,因而查悉。
二、案經AC000-H111178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 ○○○ ○○○○ 於警詢 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C000-H111178於警詢中所為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佐 ,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至告 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前開所為,同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罪嫌乙節,經查,據證人AC000-H111178 於警詢中證稱略以:他就是看著我打手槍;沒有碰觸到我等 語,復質以卷內監視器畫面照片觀之,可知被告所在位置距 離告訴人仍有部分距離,且未見被告有對告訴人為親吻、擁 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則被告前開 猥褻行為,雖有使告訴人主觀感受遭到侵犯,然核與性騷擾 防治法之法定構成要件仍屬有間,而尚無從以該罪嫌併與論 科,然此部分犯罪事實,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 ,具備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而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 靜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