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341號
TNDM,111,簡,3341,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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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67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俊源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 行「增加土地增 『殖』稅的負擔」更正為「增加土地增『值』稅的負擔」;證據 部分補充「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11 年5 月23日所地價字 第1110048730號函及所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本案被告曾俊源行為後,刑法第214 條規定雖於108 年12月2 5日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 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將該條所定之罰金刑 換算調整予以明定,是該條項於修正前、後,法定構成要件 及其法定刑之刑度均未變更,實質上並無行為可罰性範圍及 法律效果之變更,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 形,尚非屬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修正後 之刑法第214 條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 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 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依地 政機關受理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交易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流程 ,地政機關受理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交易資訊申報收件後, 經確認申報人身分別為地政士、經紀業或權利人,並核對申 報人或代理人身分後,地政機關即應受理不動產買賣成交案 件交易資訊申報登錄,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 交易資訊申報登錄,僅須形式上審核申報人之身分無誤後即 應予受理,對於申報人申報之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交易資訊 是否真正,並無實質審查權。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地政士陳淑玲、助理杜雅羚為本件犯行, 應論以間接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昇泰開發企業有限 公司負責人,以經營不動產買賣、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為業 ,知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之相關規定,係為平衡資訊 不對稱,揭露不動產交易價格正確資訊予民眾,明知本案3 筆土地之實際成交價格較低,為減省未來轉售時土地增值稅 之負擔,及提高銀行貸款額度,故意將尚未進行之整地及開 闢道路工程費用列入買賣價金,並利用不知情之地政士及助 理進行申報,使受理之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墊高後之不實 價格登載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價格差距高 達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土 地交易管理之正確性,且誤導一般公眾信賴上開系統所揭露 之資訊,作為房地產交易資訊,破壞實價登錄制度之目的, 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前於88年至98年間,有因詐欺、偽造 有價證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 完畢之紀錄,近年則無其他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簡字卷第11頁至第19頁)。惟念 被告本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於警詢中自承為碩士畢業之 智識程度,擔任公司董事長工作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0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700號
  被   告 曾俊源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俊源係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泰公司)負責 人,以經營不動產買賣、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為業。渠明知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進行申 報,亦明知渠於民國105年3月間係以低價新臺幣(下同)1, 388萬元購買葉進忠名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葉進忠實拿800萬元,其他款項給 付仲介及稅捐雜費。詎曾俊源於105年4月29日與葉進忠簽訂 土地買賣契約書時,為節省未來轉售土地避免差額太大,增 加土地增殖稅的負擔,並為提高銀行貸款額度,另簽立土地 買賣契約增補條款,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作農 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之規定,故意將未來開發費用計入賣方應支付款項以 提高交易價額,而記載為「本件土地買賣總價新台幣玖仟參 佰捌拾捌萬元整,但賣方(即葉進忠)應負責支付整地及開闢 道路工程費用新台幣捌仟萬元整」、「上列整地及開闢道路 工程,賣方(即葉進忠)同意交由買方(即曾俊源)指定之營 造廠商施工,以買方為業主,並以總價承包之方式,議定工 程款為新台幣捌仟萬元,費用先由買方(即曾俊源)代墊,並 自尾款新台幣捌仟萬元扣除」,藉此將尚未進行之整地及開 闢道路工程費用8,000萬元列入契約價金,致土地買賣價金 由1,388萬元不實墊高為9,388萬元。嗣曾俊源基於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5年6月30日前不詳某日,委託不知情 之正和地政士事務所陳淑玲以前揭土地買賣契約書辦理實價 登錄,復由陳淑玲指派不知情之助理杜雅羚,於105年6月30 日赴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以陳淑玲名義登入內政部地政 司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系統,申報前揭臺南市 楠西區密枝段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之買賣交 易價額分別為9,376萬元、1萬元及11萬元(總計為9,388萬



元),使受理之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 對不動產成交案件交易資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俊源之自白。
(二)證人葉進忠陳淑玲楊佳妍之陳述。
(三)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10年9月17日所地價字第11000863 62號函及相關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影本1 份。
(四)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30日所地價字第11100313 37號函及相關附件資料影本1份。
(五)案關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土地買賣契約增補條款影本各1份 。
(六)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1 份。
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檢察官 陳 鋕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 雲 雅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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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