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順明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1年度毒偵字第339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7及308號;111
年度聲沒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0.0八九八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剪刀及吸管各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 燬。扣案之剪刀及吸管各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