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456號
TNDM,111,單聲沒,45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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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通


許瑞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111年度聲沒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檢察官就被告許瑞珍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明通與共同被告許瑞珍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 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下午某時,在位 於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0號之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由被告楊明通指示共同被告許瑞珍,將現金新臺幣(下同 )2,000元之賄賂夾藏於文件中,欲交與受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陳侑佐,經陳侑佐發現後交 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處理,嗣已由法務部廉政署 扣押在案等情,業據被告楊明通供承不諱,並有法務部廉政 署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該案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楊明通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10年度偵字第9252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節,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扣案現金2,00 0元係被告楊明通所有,供其犯前揭之罪所用之物乙節,復 據被告楊明通陳明在卷,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就被告楊明 通所有之扣案現金2,000元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㈡至上開現金實際上雖係由被告許瑞珍夾藏於文件內欲交與陳 侑佐,然參酌卷內被告楊明通、證人鄧寶鳳之證述,應認該 筆款項原係被告楊明通所有,即非屬被告許瑞珍所有之物; 且因上開款項已扣案,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共同正犯 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故檢察官就被告許瑞珍部分亦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尚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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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