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451號
TNDM,111,單聲沒,451,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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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明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111年度聲沒字第88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 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 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 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侯明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嗣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扣 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527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513公克一 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 ,是上開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 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吸食器及削尖吸管係被告所 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乙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 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亦得宣告沒收。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或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為0.527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513公克) 二 吸食器 4組 三 削尖吸管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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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