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23號
TNDM,111,單禁沒,423,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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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侃珉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2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參零肆公克、貳點肆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結晶2包,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檢驗後淨重各為0.304公克、2.444公克),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可參,足認確係違 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附件聲請書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 命4包(扣案僅2包),應係誤載,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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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