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14號
TNDM,111,單禁沒,414,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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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4號
被 告 魏江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 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持有、寄藏;而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規定,同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則包括供各式槍砲使用之子彈在內。三、經查,扣案之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殺 傷力,應屬違禁物,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本 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1年度聲沒字第790號
  被   告 魏江安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139號被告魏江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所涉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及子彈 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9月26日為不起訴之處分 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經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18日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 就上開扣案之手槍1支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子彈( 含彈殼)31顆,均經試射,部分不具殺傷力者,非違禁物, 其餘具殺傷力者,試射後僅剩餘彈殼彈頭,不再具有子彈 之功能,已非違禁物,爰均不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檢察官 許 友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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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