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灣實業有限公司與告陳建偉即三多汽車材料行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
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此外原告於起訴狀中
未記載被告信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應於收受本
裁定5 日內一併向本院陳報。原告如逾期不繳或未陳報被告信灣
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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