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郭俊彬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雷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4382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382號被告雷雅如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