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4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順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25681號),而被告於偵審中自白犯罪(111年度交訴字第
236號),佐以卷內事證,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順宏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楊順宏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見交訴卷第52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肇 事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嫌之前 ,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相卷第51頁),堪 認其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 路,本應注意遵守相關交通規範,惟於行經上開地點時,卻 疏未注意遵守行車相關規定,因而肇致本案道路交通事故, 並使被害人失去寶貴生命,造成被害人家屬心理莫大悲痛, 所生損害極為重大且難以彌補,誠值非難;惟念被告於本件 事故發生後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如 數賠償損害(見交訴卷第23頁調解筆錄、第55頁賠款明細、 第57頁本院111年12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被告為肇事原因之過失情節與程度、素行及其陳明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交訴卷第5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於84年間雖 曾因麻藥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86年 11月10日執行完畢乙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惟其距本案判決時,已逾五年以上,符合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2款所定緩刑之前提要件,其因行車不慎致罹刑章 ,犯後坦承過失罪行不諱,於偵審中積極填補犯罪所生損害 ,與被害人家屬成立民事調解,並如數賠償被害人家屬,已 如前述,堪認其悔意甚殷,經此教訓,當知戒慎,信無再犯 之虞,所受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5681號
被 告 楊順宏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順宏於民國111年8月9日凌晨5時11分,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大貨車,沿臺南市佳里區鎮山里勝利路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至與佳南路口處,準備右轉進入佳南路,本應注意緩 慢靠右行駛及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 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 無不能注意情事,詎楊順宏竟疏於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即 貿然右轉,適有吳松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沿勝利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遭楊順宏駕駛之營業大 貨車碰撞,造成吳松雄受有顱骨骨折、頭部外傷,經送奇美 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
二、案經吳松雄配偶吳林美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順宏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告訴人吳林美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 損照片、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錄影光碟、奇美醫療財團法 人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害人吳松 雄確係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開傷害,經送醫救治後仍不 治死亡,經本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明確,並製有相驗屍 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勘驗筆錄及相驗照片在卷足憑。綜 上,被告上開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檢察官 郭 俊 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