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386號
TNDM,111,交易,1386,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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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自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調院偵字第1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黃自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認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張國樑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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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