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250號
TPDA,111,簡,250,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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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0號
原 告 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之一般給付之訴,乃在於實現公法 上給付請求權而設,相對於其他以行政處分為標的之撤銷訴 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 參照),若其他訴訟類型得以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即無許 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又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及行政 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有 作成行政處分之義務,如其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人民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人民須先循序訴願程序後,始得提 起課予義務訴訟,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否則因起訴 不備其他要件,自為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3 7號判決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另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 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 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 院提起撤銷訴訟,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提 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 未經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 ,於法不合。
二、經查原告就有關勞工保險事項如有爭議,應先申請審議,不 服審定結果者,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為救濟,而不 得直接提起給付之訴,否則其訴即不備其他要件,自難認為 合法。觀之原告起訴狀內容,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所繳 之保費,然本件經電詢勞動部勞動保險局,尚仍在爭議審定 程序中,並無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 逾2個月不為決定之情事,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依上述規定,本件尚未踐行完畢訴願程序,原告逕行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自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另本件訴訟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庸審酌,併 此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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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