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241號
TPDA,111,簡,241,20221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寶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淮宥

上列原告因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機關之名稱、地址及代表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 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訴願程 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 訟法第24條第1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為訴願機關 即行政院,惟本件被告機關應為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 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正確之 被告機關之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更正之書狀應附繕本1份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1/1頁


參考資料
寶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