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21號
聲 請 人 嚴寶錡(即嚴清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嚴旭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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