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217號
TPDV,111,除,2217,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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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17號
聲 請 人 陳月姿
代 理 人 張凱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300 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5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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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