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黃綉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86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