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黃家愷(即黃大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0CX0000000-0 1 47 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2GX0000000-0 1 4 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000000-0 1 7 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1 5 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000000-0 1 6 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000000-0 1 3 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8 8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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