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152號
TPDV,111,除,2152,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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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陳鎰真(即陳蒼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0000 1 10,000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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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