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141號
TPDV,111,除,2141,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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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熙
代 理 人 李宜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湯譜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5月16日 200,000元 H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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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