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郭秦育(即郭瑞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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