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126號
TPDV,111,除,2126,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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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徐趙琪
法定代理人 徐學義
趙文瑜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817 002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100-ND-0000000 5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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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