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125號
TPDV,111,除,2125,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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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徐趙玟
法定代理人 徐學義
趙文瑜
代 理 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756 2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100-ND-0000000 7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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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