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顏銘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20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彭妙姬 元大商業銀行新店中正分行 111年6月10日 100,000元 A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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