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162號
TPDV,111,重訴,1162,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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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陳王珠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 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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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