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111號
TPDV,111,重家繼訴,111,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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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1號
原 告 何祐昌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何榮泰 住00000 Briardale RD Derwood MD 00000 U.S.A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何玲芳
何玲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榮泰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何蔡美皇遺產範圍
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903萬4,134元(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核定價額計算之),茲以原告之應繼分
1/4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5萬8,5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9,8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0元,應補繳114,88
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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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