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2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黃志華
被 告 王文彥即三民鵝肉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 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並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 月5日起至112年5月5日止,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按央行轉融 通利率機動計息(立約時利率為1%),償還方式自借款日起 至110年5月5日止為寬限期,在此期間依借款金額按月於每 月5日繳付利息,並自110年5月5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 分24期,按期於當期末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到期(含視為 到期)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本金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 日)、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如遲延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 本金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 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超逾六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
定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停止營 業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兩造於110年10月4日簽立 展期約定書,變更借款期限自109年5月5日起至113年5月5日 止,償還方式自110年9月5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為寬限期, 於寬限期內按月於每月5日繳付利息,自111年9月5日起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0期,按期於當期末月5日平均攤還本 息。詎被告僅依約繳付本息至111年8月5日,尚欠原告本金 合計382,51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是原告應得請求被 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於110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並簽立動撥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14日起至115年7月 14日止,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浮動 計息(立約時利率為1%),償還方式自借款日起至111年7月 14日止為寬限期,在此期間依借款金額按月於每月5日繳付 利息,並自111年7月14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 按期於當期末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到期(含視為到期)未 能依約清償本金時,本金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約 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如遲延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本金應自 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者, 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超逾 六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 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停止營業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依約繳付本息至111年7月5 日,尚欠原告本金合計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是原告應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
㈢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 證、展期約定書、增補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82,512元 前開本金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0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