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057號
TPDV,111,訴,5057,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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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曾耀群
被 告 力洋鑫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晨鑫


被 告 温家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 貸款- 壹佰萬元以下專用)一般條款第23條、放款借據(政 策性貸款專用)一般條款第23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乙節,有上述放款借據文件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6頁至第17頁、第23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力洋鑫有限公司(下稱力洋鑫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晨 鑫戶居址經同居人收受、寄存送達,被告温家君(下與被告 力洋鑫公司、黃晨鑫合稱本件被告)戶址也經同居人收受, 均生合法送達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力洋鑫公司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邀同被告 黃晨鑫、温家君為連帶保證人與其簽訂放款借據(青年創業



及啟動金貸款- 壹佰萬元以下專用)、放款借據(政策性貸 款專用),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該日起至116 年4 月28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2 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75%機動計算,以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復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另 約定就所負債務如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開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計年息1%固定計算(現 計為2.92% );至被告黃晨鑫、温家君就被告力洋鑫公司上 述債務於視為全部到期時,願拋棄先訴抗辯權而負連帶清償 責任。詎被告力洋鑫公司未依約繳付本息,上開債務經原告 於111 年10月20日視為全部到期轉入催收款項止,多次催討 未獲置理,迄仍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告黃晨鑫、温家君既為被告力洋鑫公司連帶保證人, 當應就被告力洋鑫公司前開債務負連帶保證之責,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 壹佰萬元以下專用)、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帳 務明細、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郵局2 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 表列印,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 頁至第33頁、第47頁、第99頁至第102 頁),足認原告上揭 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本件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 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2 萬8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本件 被告連帶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確定如主文 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應給付之利息 應給付之違約金 1 200萬元 200萬元 自111 年4 月28日起至111 年6 月21日止,按年息1.67%計算 自111 年5 月28日起至111 年6 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 年6 月22日起至111 年9 月27日止,按年息1.795%計算 自111 年6 月22日起至111 年9 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 年9 月28日起至111 年10月19日止,按年息1.92%計算 自111 年9 月28日起至111 年10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2% 計算 自111 年10月20日起至111 年11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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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洋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