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716號
TPDV,111,訴,4716,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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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許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 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第26條約定,就該等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37頁),故本院就本 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2月間向伊申辦現金卡,兩造約定被告得以金 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依約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款金額,倘遲延還本付息,應按 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未依約繳納帳款,截至111 年9月26日結算時止,尚有新臺幣(下同)46萬2,803元未據 清償,其所欠款項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款項,及自96年11月11日起按週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又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 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自同年9月1日起應改依週年利 率15%計付利息等語。
 ㈡被告於93年4月5日向伊申辦信用卡,兩造約定被告得持卡至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被告持卡消費之 金額至111年9月26日止,尚有10萬3,436元未據清償。爰依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消費金額及自97 年1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又為配合104 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自同 年9月1日起應改依週年利率15%計付利息等語。 ㈢被告於94年4月21日向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申貸額 度15萬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4.9%計算,被告應透過每 月月結單付款方式,於伊指定之貸款期限前全部清償或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被告至111年9月26日結算時止,尚欠借款11 萬8,516元未據清償,其所欠款項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所欠金額,及自97年1 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 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隨意金交 易紀錄、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業 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帳務查詢明細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39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㈢部分 ,業據提出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6萬2,803元 46萬2,803元 自96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10萬3,436元 10萬3,436元 自97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3 11萬8,516元 11萬8,516元 自97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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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