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林益瑤
被 告 徐商庭(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
徐遠平(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
徐詩喬(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秀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秀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 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是 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本件被告徐商庭、徐詩喬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黎秀美於民國105年5月20日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 起至112年5月20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利息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6.99%機動計息(現利率為8.0 6%),按月於每月20日依年金法攤還本息。詎黎秀美自109 年2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53萬4,529元及利
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 ,其借款視為視為全部到期。而黎秀美於109年3月22日死亡 ,被告為黎秀美之子女,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依法應於 黎秀美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黎秀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上開借 款本金及其利息。並聲明: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秀美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53萬4,529元,及自109年2月2 0日起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辯稱:
㈠徐商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以書狀辯稱:黎秀美於1 09年3月22日因病過世後,被告均有辦理限定繼承,且被告 並未繼承黎秀美之任何遺產,也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可由 財政部國稅局處查得等語。
㈡被告徐遠平辯稱:被告有辦理限定繼承,沒有繼承任何遺產 ,被告並未與任何銀行聯繫,也未回覆任何銀行,銀行應向 法院陳報,非向被告陳報債權等語。
四、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對於黎秀美之信用貸款債權存在之事實,已據 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本院卷第11至29頁)為證 ,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 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 第115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黎秀美於109年3月22日死亡後 ,被告作為繼承人,已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司繼字 第763號為公示催告,命黎秀美之債權人於7個月內報明債權 等情,有黎秀美之除戶謄本、被告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 、上開裁定、家事事件公告網路查詢頁面在卷可查(本院卷 第31至39、43、44頁)。原告主張已向徐商庭陳報債權一節 ,業據提出109年7月15日存證信函為證(本院卷第97),堪 認原告確已依上開公示催告向繼承人陳報債權。徐遠平雖辯 稱:原告應向法院陳報債權,而非向繼承人陳報債權云云, 然查,上開桃園地院之公示催告公告係載:「被繼承人黎秀 美(亡)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陳報人即繼承人及 本院(按即桃園地院)報明其債權」,依公示催告公告,債 權人得向繼承人或法院陳報其債權,是徐遠平上開抗辯,尚 不足取。本件原告既已向徐商平陳報債權,依法即得就被告
繼承黎秀美之遺產範圍內受償。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繼 承被繼承人黎秀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就上開勝 訴部分已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本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