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62號
TPDV,111,訴,2962,2022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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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2號
上 訴 人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00○000○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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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