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33號
TPDV,111,訴,2733,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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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3號
原 告 吳金青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被 告 許家禎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9日上午10
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
讓渡契約書為毅盛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簽訂,何以原告得
依約為本件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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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盛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