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3號
原 告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維德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 告 王添發
王玉女
王金菊
王玉蘭
王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建物門牌欄「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層頂層未登記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層頂層未登記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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