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52號
TPDV,111,訴,1152,2022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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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魏雋弦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送達代收人 黃鴻圖(世股檢察事務 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9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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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