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51號
TPDV,111,補,2751,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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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51號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孫文萱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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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