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3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岳霖律師(即趙國欽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違約
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萬1,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44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