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23號
原 告 雅鄔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遠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逢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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