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94號
TPDV,111,補,2694,202212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94號
原 告 聶凡綺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吳中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 、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 萬0,6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返還JVID平台帳號「小辣椒 」之密碼予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返還JVID平台帳號「 小辣椒」之密碼,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應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但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復 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應認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 核定,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16 5萬元核定之。又聲明第1、2項請求(標的)並無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之情形,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萬66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 萬9,90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