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45號
原 告 馮玲純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蔡瑋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昀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萬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