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29號
TPDV,111,補,2629,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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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9號
原 告 徐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定其裁判費
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欄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2億1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萬3232元;若否,請自行核算)。
逾期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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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